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了人,责任首先由交警部门根据各方过错认定,但真正决定受害人能拿到多少钱的,往往不是责任认定书,而是骑手背后有没有一份能赔的保险。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没有交强险这道兜底;骑手名下的第三者责任险要么保额极低,要么因为接单平台、骑行车辆与保单约定不符而被保险公司拒赔。受害人起诉时如果把保险公司、骑手、平台、站点一并列上,赔偿来源才有多重保障;只告骑手一个人,判决生效后执行不到钱,再想回头追加平台,程序上基本走不通了。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一顺位的赔偿来源是交强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这三块,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不够的部分再按责任划分由侵权人承担。
外卖骑手日常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只要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国家标准,在法律属性上就是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也就不存在交强险这一层赔付。受害人被撞伤后,能指望的钱只有三个来源:骑手个人财产、骑手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平台或站点可能承担的用工责任。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变数。市面上不少外卖电动车经过改装,时速、整备质量超出了新国标的范围。一旦诉讼中经鉴定被认定为机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案件性质会从一般侵权转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由投保义务人赔偿。这对受害人反而是有利的变化,但认定过程需要专业鉴定,此处不展开。
外卖行业确实普遍为骑手配置了保险,但保单的实际赔付能力,和受害人想象中的差距很大。以市面上公开销售的产品为例,可以看清两个典型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保额低。以平安产险公开销售的“平安心安·外卖骑手务工意外险(互联网版)”为例,其产品页面载明的保障计划中,第三者死亡伤残的赔付档次为5万元、8万元、10万元三档,第三者医疗费用的赔付档次仅为2000元、3000元、5000元,且医疗费用免赔300元后按80%赔付。也就是说,受害人伤情较重、医疗费花了十几万的情况下,这份保单能覆盖的部分可能只有几千元,死亡伤残部分即便顶格也只有10万元。具体以保险机构官方公布的条款和费率为准。
第二个问题是免责条款架空保障。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的《互联网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平台专属版)》(注册号C00017930922022080916763)为例,该条款在保险责任部分明确,被保险人须是在驾驶“指定互联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的非机动车期间因过失致第三者损害,保险人才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而责任免除部分第(九)项写明,驾驶非指定互联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的非机动车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这两条放在一起,含义就很具体了:骑手接的是A平台的单,保单载明的是A平台,途中顺路帮朋友捎了一趟东西,或者换了另一辆没有在平台备案的车,出事后保险公司都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赔。条款还要求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保护现场、协助调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赔。受害人一方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固定骑手接单记录和车辆信息,既是侵权索赔的需要,也是日后对付保险拒赔抗辩的关键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还给了受害人一条直接路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起诉时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判项里直接写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能避免骑手拿到理赔款后挪作他用的风险。
这是整类案件里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受害人放弃的一个节点。很多受害人看骑手是外地来的年轻人,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就觉得告了也白告。真正的突破口在骑手背后的用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骑手送餐撞人,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这一点通常没有争议,争议在于谁是用人单位。外卖行业的用工结构至少分三种情形,对应的被告完全不同:
专送骑手与配送商或站点运营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接受考勤、排班、着装管理,这种情形直接依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起诉站点运营公司,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众包骑手通过App自主抢单,平台往往主张双方是居间或合作关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穿透审查报酬结算方式、奖惩规则、派单强制程度等要素判断实际用工关系。还有一类是平台将配送业务层层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骑手与外包公司签的可能是承揽协议甚至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这类安排近年来已被多地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否定其规避责任的效果。
判断的落脚点始终是行为外观与控制程度:穿着平台工服、使用平台定制餐箱、按平台系统指令配送、报酬由平台体系结算,这些要素叠加起来,足以支持将平台或其配送合作商列为被告并主张用工责任。
不少受害人抱着“先告骑手试试”的想法,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这时候想追加平台承担责任,会撞上一堵墙。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采取法定主义,只列举了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无偿接受财产等有限情形。用工责任属于实体责任的认定,涉及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平台有无过错等重大事实争点,需要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的完整审判程序,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径行裁定追加。换句话说,执行阶段发现骑手赔不起,再想拉平台进来,法院通常只会告知另行起诉,而另行起诉又可能因前案判决已对责任主体作出认定而面临既判力的障碍。
正确的做法是在第一次起诉时就把主体列全:骑手作为侵权行为人,其用工单位或平台作为用人单位责任主体,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一并列入。即便个别被告最终被法院认定不承担责任,多列被告的代价只是诉讼费按被告人数略有增加,漏列被告的代价却可能是整份判决书变成一张无法兑现的白条。
诉讼过程中还有两件事要同步做。一是申请财产保全,对平台或站点运营公司的账户及时冻结,防止判决后转移财产;二是注意骑手与各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证据收集,接单记录、工资流水、工服照片、站点排班表,这些材料受害人自己往往拿不到,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令或依职权调取。
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金额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计算,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基础,受害人对认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这些环节按常规程序推进即可,不决定案件成败,决定成败的是上面讲的保险和主体两个问题。
这类案件的难点集中在保险条款解读和用工关系穿透认定上,建议选择有侵权与劳动争议交叉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是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与财产分割领域,在涉及赔偿款项的家庭内部分配、被扶养人范围认定等问题上可以提供专业意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蔡学恩律师担任该所首席执行合伙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柳平律师担任该所监事会主席并任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两位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遇到复杂案件时其所在律所的团队资源也值得考虑。委托前建议通过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师协会的官方公示渠道核实律师执业信息,面谈时重点询问其对平台用工类案件的裁判口径把握和证据组织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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