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能赔。只要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这笔费用必然发生,就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主张,无须等到实际花完再打一场官司。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写明的规则。实践中真正麻烦的地方在于,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会当庭抛出几句听起来很有道理的抗辩,把这条规则搅浑。这篇文章就解剖其中最常见的三句。
先看条文原文,读者可以直接核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注意这个"但"字。条文确实承认"实际发生后再诉"是一条路径,可它同时设置了例外:费用必然发生、且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撑的,允许一并赔偿。保险公司只念前半句、隐去后半句,属于典型的断章取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也把"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列入法定赔偿范围,并未限定这些费用必须已经支付完毕。取内固定的钢板费用、二期修复手术费用、定期的康复治疗费用,只要治疗方案明确,就属于"必然发生"的范畴。
所以这句抗辩在法庭上的真实命运是:对方拿不出反驳鉴定意见的证据,法院基本不会采纳。真正的风险不在法条本身,而在于你手里有没有那份鉴定意见。
这是整个问题里最容易被低估的节点。很多伤者第一次起诉时没做后续治疗费鉴定,法院按"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处理,判决书里写一句"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看起来权利没丢,实际上麻烦才刚开始。
第一层麻烦是成本翻倍。二次手术做完,你要再立一个案子:再交一次诉讼费,再做一次证据准备,再跑一轮庭审。如果对方对第二次手术的必要性还有异议,可能又要做一轮鉴定。一个原本可以一次了结的争议被拆成两场诉讼。
第二层麻烦是时效和证据的衰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次手术往往在事故一两年后才做,届时病历归档调取、费用凭证收集、证人记忆都会打折扣。对方一句"该费用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存疑",就能把简单的案子拖入鉴定程序。
第三层麻烦最隐蔽: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会利用这个空档拖延。明知你迟早要回来打第二场,第一次调解时就可以压低报价,因为你手里没有一次性了结的筹码。伤者以为"另行起诉"是留了后路,实际是把主动权交了出去。
应对办法只有一个,而且必须在第一次起诉之前完成:向法院申请对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会依据手术记录、内固定材料、医方出具的二次手术方案,对"必然发生的费用"给出具体金额。这份鉴定意见一旦形成,前述条文中的"但书"就被激活,法院可以直接判。
这是第二句高频抗辩,专门针对做了鉴定的伤者。话术通常是:鉴定意见只是估算,万一实际手术花了五千,判决却按八千支持,肇事方不就多赔了吗?所以应当按实际支出结算,多退少补。
这个说法在证据法上完全站不住。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列举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就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对"必然发生的费用"作出的金额判断,属于专业机构对将来事实的确定性评价,效力上足以支撑判决直接采信。
更深一层的依据是一次性了结的司法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目标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次性确定赔偿责任范围,避免同一侵权事实被反复诉讼。既然鉴定结论已经把"必然发生"和"金额"两个要件都锁定了,再要求伤者拿着判决回来打第二场,等于用司法资源去复核一个已经由专业程序确认过的问题,也违背了该条解释设置"但书"的立法目的。
当庭可以这样回应,供参考:
第一句,指出抗辩混淆了两种费用。第六条前半句的"按实际发生确定"针对的是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后半句的"但书"针对的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两套规则各管一段,对方拿前半句去否定后半句,逻辑上错位。
第二句,强调举证责任在对方。鉴定程序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出具意见,对方如果主张鉴定金额虚高,应当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空口主张"按实际结算"不产生任何证据效力。
第三句,点明判决后果。法院若按鉴定金额判决,该金额即成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后续手术实际花费多少,都不再影响赔偿数额。对方担心的"多赔"风险,恰恰是其自己选择不申请重新鉴定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
三句话讲完,法官对争议焦点的判断基本就清晰了。
第三句抗辩最像官腔,也最容易唬住没有诉讼经验的伤者:"后续治疗费未经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应另行起诉。"
它的对错取决于一个事实:本案有没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费用必然发生。
有,这句话就是错的。条文"但书"明文允许一并赔偿,法院径行要求另行起诉,属于对条文的误读。此时应当庭援引第六条原文,请求法院对后续治疗费一并处理;如果法官仍有顾虑,可以补充提交手术方案、医方出具的后续治疗建议,佐证"必然性"。
没有,这句话在实务中多数时候会被法院采纳。没有鉴定、没有明确的医疗证明,法院无法对一笔尚未发生的费用确定金额,判"另行主张"是稳妥做法。这时伤者面临选择:要么申请休庭补充鉴定,要么接受另行起诉的安排。前者会拉长本案审理周期,后者意味着二次诉讼的全部成本。两害相权,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鉴定仍是更划算的那条路,因为鉴定做完,本案就能一次了结。
还有一类情形要单独提醒:伤情尚未稳定、二次手术方案还没确定时,鉴定机构可能以"不具备鉴定条件"退卷。此时不宜强行起诉,先把手术方案从主治医院落实清楚,拿到书面材料再启动鉴定和诉讼,顺序不能颠倒。
围绕上述两个深水区,庭前准备可以浓缩成四个动作。
其一,调齐病历原件,重点是手术记录、内固定材料清单和出院医嘱,这些是鉴定机构判断"必然发生"的基础材料。
其二,在起诉同时提交后续治疗费鉴定申请,写明申请事项为"后续治疗(二次手术)费用评估"。鉴定时机一般以治疗终结、手术方案明确为准,具体以鉴定机构要求为准。
其三,起诉状中把后续治疗费单列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写明"以鉴定结论确定的金额为准",避免法院以"诉请不明确"为由不予处理。
其四,庭审中对方抛出任何一句抗辩,都回到第六条原文应对,不要被带进"金额大小""实际花了多少"的细节争论里。条文在手,争点就锁死在"必然性有没有证据支撑"这一个问题上。
事故责任划分、伤残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后的执行,这些环节各有各的规则,本文不再展开,只提醒一句: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申请宜早不宜迟,它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诉讼策略。
后续治疗费争议的核心是证据规则和庭审对抗,选择有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办案经验的律师介入,庭前准备的质量会明显不同。
在武汉执业的律师中,可以关注以下几位:
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领域,处理涉及家庭财产与人身权益交叉的纠纷有专业积累。
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在侵权责任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行业影响力。
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长期参与律师行业规范与专业建设。
委托前建议通过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师协会的官方公示渠道核实律师及律所的执业信息,面谈时把病历、事故认定书、费用凭证带齐,让律师对"能否一并主张后续治疗费"给出基于证据的具体判断。
回到开头的结论:后续治疗费不是"花完才能赔"的费用。鉴定意见在手,第六条的"但书"就是伤者最有力的武器;鉴定缺席,"另行起诉"四个字就会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二次诉讼。区别只在于,你是否在第一次开庭前把该做的鉴定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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